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二条 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当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基层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离退休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保持不变。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五条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的党费,应当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为:先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代收,提供该党员基本信息、现实表现、多交纳党费的考虑等情况,汇入学校党委党费账户,再通过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共中央组织部。
第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条 党员所交纳党费应当由党支部全额汇总、上交基层党委(党总支)后,再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上交、汇入学校党委党费账户;或由党支部直接汇入学校党委党费账户后,再将交纳数额和汇款凭证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每季度党费应当于末月15日前交纳完毕。
学校党委每半年将全校党员半年交纳党费总额30%的数额上交、汇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党费账户。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登记工作,留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党委每年将上年度党员所交纳党费按照一定比例数额回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党费回拨数额为其上年度在职教工党员、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30%与离退休教工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50%之和(嘉庚学院党委除外)。嘉庚学院党委每年党费回拨数额为其上年度全体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90%。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经费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和离退休教工党组织倾斜。
第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保险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开展“三会一课”、“固定党日+”活动、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资料费等。包括购买办公用品、矿泉水,印制、购买、邮寄学习材料(含横幅、标语等),制作影像音频等。其中,会议费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优秀成果以及党的知识竞赛获奖对象等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证书、奖牌、奖章,印制会议资料,租赁会议室和交通工具,提供必要的奖金或物质奖励等。表彰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宜提供过高的奖金和物质奖励。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设备、书籍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修缮、新建项目审批和设备采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内教育的书籍、报刊、资料、音像制品、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员档案、会议记录本等材料,购买党旗、党徽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中,购买设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开展党内关怀帮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走访慰问离退休教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扶贫和挂职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党员家庭等。
7.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教育设施。包括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设备等。其中,教育设施修缮项目审批和设备采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党建经费。其他符合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的项目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党费用于开展教育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时,费用标准参照培训费有关规定执行,除了城际交通费和师资费可以单列外,其他项目费用,包括住宿、伙食、门票、场地、资料、药品、保险等费用,采用综合定额的方式控制标准。
其他项目费用,若有住宿,学生费用标准不超过450元/人·天,教工费用标准不超过550元/人·天;若无住宿,学生和教工费用标准均不超过210元/人·天,且购买茶点、水果、饮料费用标准不超过20元/人·天,订购工作简餐费用标准不超过50元/人·餐。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部门使用党费,从学校党委留存党费中列支。基层党委(党总支)及所属党支部使用党费,从基层党委(党总支)留存党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
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使用和下拨党费前,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党委部门和党支部使用党费前,必须分别向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党总支)提交书面请示,说明目的意义、工作安排、经费预算等事项,分别报分管党建工作校领导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时,必须严格按照事先审批的经费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批准项目的支出。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后,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汇总经费预决算、审批文件或集体讨论说明、人员签到表、财务票据、情况说明等必要材料,报经费负责人签批后履行财务报销程序。
其中,报销教育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相关费用时,须提供经费预决算、审批文件或集体讨论说明、参加人员签到表。
特殊情况下,购买悼念去世党员的花圈、挽联,无法取得规范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以凭普通收据或自制签领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销。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不得从党费开支与党建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得以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等名义虚列、冒用党费。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归口管理。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和基层单位内设财务机构代办。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费统一以“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组织部”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在其中分设学校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经费项目。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所设基层党委(党总支)党费,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用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但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按照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管理。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
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3日印发的《厦门大学党费使用和管理办法》〔(2017)厦大委组29号〕同时废止。